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裴玉松 文/图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村民不得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5月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政策宣讲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新规定、新要求进行了介绍。

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是回应农民群众期盼、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办法》,科学界定了适用范围,厘清了部门权利职责,规范了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强化了监督管理,有许多新内容值得关注。比如,在建设审批上,《办法》特别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在安全监管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开展监督检查,也规定了住建、村委会等的相应职责范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处长何国林认为,这些根据实际调整的规定,让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中各部门的责任更清晰,也更容易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会议现场。

村民施工和改扩建农村住房,安全如何保障?《办法》明确,新建农村住房应有规范的施工图,或选用政府免费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施工。竣工后,乡镇政府安排人员到现场对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安全防护等进行核实验收。验收合格后,村民方可使用房屋,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房屋的安全使用责任上,《办法》规定,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转为经营用途的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办法》还提出,培养乡村建设工匠,切实提升施工人员技能和从业素质,有效解决村民寻求指导“求助无门”的现实问题。

在完善农村住房保障服务方面,《办法》也明确了一些奖补措施。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村住房建设的补助政策,对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通用图集等情况的农村住房给予一定补助。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处长张波告诉记者,以前的《办法》中没有这个政策,修订过程中,将最初的“应该”改为“可以”,实现了奖补政策从无到有的变化。“这一细节更加彰显了我省希望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引导村民规范建房的信心决心。”他说。

据初步估计,全省每年约有10万栋新修的农房。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田文表示,新修订的《办法》就是要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农房建设从“无序建设”向“规范施工”转变,从源头上保障农房建设质量,让农民朋友住上安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