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游聪 川观新闻记者 任鸿

7月15日,川观新闻记者从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合江县检察院就相关监管部门对校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监督不到位,损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问题,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干警走访学校周边香烟销售点情况

2021年4月,合江县院未检干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学校附近的零售摊点存在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的现象。随后,该院未检干警对县域内的11个乡镇进行实地摸排和随机走访调查,共走访了17所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的5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发现有9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属于无证经营;在其中9个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共有19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未检干警继续扩大范围深入调查,发现多个零售点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警示标识,或标识存在损毁、内容缺失;甚至,有的零售点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学校周边的香烟销售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摆放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等。

合江县检察院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存在低阻碍甚至无阻碍买烟、抽烟的风险,社会影响较大。为营造未成年人烟草“零接触”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合江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未成年人禁烟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加大对校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场所的监控力度;就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感。